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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樊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488号原告郭XX,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达斡尔族,二道湾镇政府科员。被告樊XX,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XX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XX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永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