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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925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金恒与张腾腾、张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恒,张腾腾,张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9**民初901号原告周金恒。被告张腾腾。被告张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恒诉被告张腾腾、被告张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恒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张腾腾、被告张新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周金恒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金恒撤回对被告张腾腾、被告刘新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金恒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