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925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金恒与张腾腾、张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恒,张腾腾,张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9**民初901号原告周金恒。被告张腾腾。被告张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恒诉被告张腾腾、被告张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恒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张腾腾、被告张新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周金恒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金恒撤回对被告张腾腾、被告刘新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金恒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