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阳利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利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406号罪犯阳利华,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中中法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利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381747.15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复字第1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8年3月31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阳利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改造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文化成绩为72分。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电子加工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依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阳利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利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32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