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0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玉连与陈冬玲、邓州市李小婉皇家演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连,陈冬玲,邓州市李小婉皇家演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02548号原告:王玉连(莲),女,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崇坤。被告:陈冬玲,女,住邓州市。被告:邓州市李小婉皇家演艺。原告王玉连(莲)诉被告陈冬玲、邓州市李小婉皇家演艺为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无陈冬玲其人,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亦无邓州市李小婉皇家演艺的注册登记,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连对被告陈冬玲、邓州市李小婉皇家演艺为健康权纠纷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原告王玉连(莲)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给原告王玉连(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玉涛代理审判员 宋 哲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