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别小圣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别小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59号罪犯别小圣,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0)潍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别小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0年5月2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7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5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别小圣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别小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别小圣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从严情节;另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达到50%,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别小圣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另该犯罚金履行达到50%,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别小圣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