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信与被申请人穆洪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信,穆洪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穆洪元。再审申请人刘信与被申请人穆洪元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葫民终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信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事实和理由如下:五年前,申请人在自家院内依法开办了信杰服装厂,长期雇工12名,近一年来,双方因为琐事产生矛盾,被申请人便处处找茬,以至于发生本案,原审判决申请人拆除厕所,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错误。一、厕所是工厂必备设施,否则因不能保证工作时间和卫生问题将导致工厂无法正常运营。二、原审判决拆除的厕所是厂内唯一的厕所,拆除之后厂内便没有厕所,除非拆除其他车间房屋,否则没有可建厕所的地方,如此一来,服装厂损失就太大了。三、厂内厕所墙体由水泥、红砖砌筑,顶部由彩钢板覆盖,便坑设有盖板,厂内设有专人打扫卫生,特别是春夏秋三季,卫生员及时进行打药消毒、打扫、冲刷,并妥善处理厕所内便溺物,同时厕所外墙距离被申请人房屋西墙6.1米,基本不影响邻居生活。今后,也能保证进一步改善厕所环境,制订厕所卫生制度,做到定时打扫、消毒、冲刷、清理,顶盖全封闭,便池内做防渗处理,坑口设置全封闭盖板,安装封闭门。总之,原审判决申请人拆除厕所,将给服装厂造成搬迁的严重损失,且笼统认定厕所距离被申请人家太近影响其正常生活,该认定违背事实,缺乏证据,本案应予再审。穆洪元提交意见称,厕所距离被申请人家太近,对被申请人造成了影响,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刘信服装厂内的厕所是否对穆洪元家构成妨害,影响其正常生活。经查,刘信与穆洪元比邻而居,刘信经营服装厂,厕所为旱厕,非水冲式,供家人及厂内十几名工人使用,在此条件下,尽管刘信能够保证对厕所进行严格管理,但考虑到厕所与穆洪元家的距离,特别是在风向等自然因素影响下,难免会对穆洪元家造成影响,故原审判决其拆除厕所并无不当。关于刘信主张拆除厕所会给其服装厂造成巨大损失,并不能成为妨害他人物权的合法理由,关于刘信对厕所与穆洪元家距离的异议,认为不影响穆洪元家的生活,经查,本院二审时曾到现场勘验,并制作了勘验图,刘信也在勘验图上签字确认。在上述基础之上,原审作出最终判决并无不当,刘信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刘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葛 飞代理审判员 刘丽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