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屈树斌与北京智美睿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树斌,北京智美睿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屈树斌,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智美睿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鹏。申请执行人屈树斌与被执行人北京智美睿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4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北京智美睿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屈树斌工资12000元、饭费2700元、风险押金1584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执行人北京智美睿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屈树斌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其无机动车、房产及银行存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屈树斌电话号码暂停服务。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智美睿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屈树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智美睿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屈树斌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智美睿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智美睿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