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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程兆友诉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山前村村民委员会、许传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兆友,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山前村村民委员会,许传陵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538号原告程兆友,男,192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冯静静,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山前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地址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支成,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金真,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传陵,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薛晓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晶,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兆友诉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山前村村民委员会、许传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引起的,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兆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程兆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珊审判员  魏来审判员  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