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陆一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李怀国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36号原告陆一。委托代理人吴解平、谈丽燕(受陆一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广场荆溪大厦12楼A层。负责人谢采亚,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斌(受保险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员工。第三人李怀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一与被告保险公司、第三人李怀国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一案中,原告陆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险公司、第三人李怀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一申请撤回对被告保险公司、第三人李怀国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一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第三人李怀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一负担。审 判 长 史伟中人民陪审员 史效忠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渊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