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潜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潜某,绰号“老凯”、“立凯倪”,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潜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智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初至10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潜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缙云县东渡镇雅宅村板举自然村附近山边、缙云县东渡镇白龙岗村盖竹自然村附近山边和缙云县东渡镇桃花岭村后寮自然村山上以麻将“二八筒”的方式聚众赌博达20余场次,每场参赌人数达10余人。被告人潜某以“抽头”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潜某于2016年3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于2016年3月7日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潜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杜某、洪某、李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潜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清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潜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潜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潜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 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杜淑惠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