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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沈磊与易云雷、姚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磊,易云雷,姚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417号原告:沈磊。委托代理人:常琴,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易云雷。被告:姚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792号一层、二层。负责人:王前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磊诉被告易云雷、姚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磊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姚婷已支付车辆维修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为187元,由原告沈磊负担。审判员  孙鸣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