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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吕建峰与被告李小军、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峰,李小军,张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吕建峰,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城西街道李店村。委托代理人陈智英,永济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军,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栲栳镇吕封村。被告张淑娟,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吕建峰与被告李小军、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协议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37.5元,由原告负担318.75元,退回原告318.75元。审 判 长  李奎奎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周三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荆鑫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