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5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发威与郦可遥、陈柯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发威,郦可遥,陈柯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5385号原告:孙发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郦可遥。被告:陈柯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发威与被告郦可遥、陈柯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郦可遥、陈柯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发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发威撤回对被告郦可遥、陈柯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元,依法减半收取537.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157.50元,由原告孙发威负担。审 判 长 周 晶人��陪审员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