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8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久盛、薛凤梅与被执行人王爱君、张宏凯、姜凤、付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久盛,薛凤梅,王爱君,张宏凯,姜凤,付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薛久盛,男,194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县老黑山镇。申请执行人薛凤梅,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薛敬峰,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王爱君,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东宁县林业局职员,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张宏凯,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姜凤,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付艳杰,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爱君、姜凤、张宏凯、付艳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爱君、姜凤、张宏凯、付艳杰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爱君、张宏凯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爱君、张宏凯工资收入共计6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