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14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姚新忠与赵祖健、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4113号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对原告姚新忠与被告赵祖健、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41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六行“原告要求赵祖健偿还借款6.2万元并自之日起”应为“原告要求赵祖健偿还借款6.2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审 判 长 柴杨代理审判员 张劼人民陪审员 杜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古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