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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14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姚新忠与赵祖健、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4113号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对原告姚新忠与被告赵祖健、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41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六行“原告要求赵祖健偿还借款6.2万元并自之日起”应为“原告要求赵祖健偿还借款6.2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审 判 长  柴杨代理审判员  张劼人民陪审员  杜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古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