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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坤与郑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坤,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陈坤,男,汉族。被执行人郑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坤与被执行人郑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2291.32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先行交付3000元,剩余案款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直至全部案款还清。二、逾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有权继续申请本案的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胶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