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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艮与被告王德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艮,王德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327号原告李淑艮,女,汉族,顺平县。被告王德全,男,汉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艮与被告王德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淑艮负担。审判员  杨顺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继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