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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任东晓与周瑞卿、周砚东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东晓,周瑞卿,周砚东,周砚昭,段立芳,滨州市红星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财保48号申请人任东晓。被申请人周瑞卿。被申请人周砚东。被申请人周砚昭。被申请人段立芳。被申请人滨州市红星车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任东晓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瑞卿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号轿车一辆。案外人自愿以其房产一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同意法院将其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任东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周瑞卿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兴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