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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何中锋与何学军家庭联产承包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锋,何学军家庭联产承包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573号原告何中锋,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马晓飞,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学军家庭联产承包户。推举代表人何志波,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何中锋诉被告何学军家庭联产承包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中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思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