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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长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长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70号罪犯李长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0)枣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武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1)鲁刑一终字第350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决对李长武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四年二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0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七年七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6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4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长武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长武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本院认为,罪犯李长武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老年犯,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2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