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段心平与熊恩兵、龙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心平,熊恩兵,龙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00-2号申请执行人段心平,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熊恩兵,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中敖镇。被执行人龙德燕,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中敖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8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段心平申请执行熊恩兵、龙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给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现因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段心平申请执行熊恩兵、龙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70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7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段心平在被执行人熊恩兵、龙德燕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