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220号江门市龙天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广东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龙天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220号原告江门市龙天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刘练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美莲、吴金泉。被告广东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书玲,总经理。原告江门市龙天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广东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龙天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斯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