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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晓兰与余维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兰,余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曹晓兰,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余维民,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维民的银行存款1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