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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案外人宿岷江、王园红诉姜树忠与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树忠,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异5号案外人宿岷江,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案外人王园红,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申请执行人姜树忠,男,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执行姜树忠与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宿岷江、王园红于2016年3月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宿岷江、王园红称,2016年1月25日,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执18-1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万翔汽贸综合楼某单元某层某号,建筑面积447.7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此房是我二人于2007年9月20日购买的,发票是2015年7月15日开的,销售证是2015年7月16日取得的,因资金紧张没办理房照,故请求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姜树忠与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1月25日本院做出(2016)黑0202执1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万翔汽贸综合楼某单元某层某号、建筑面积为447.71平方米的房产。案外人认为该房产系其2007年购买的,因资金紧张,没有及时办理房照,但有齐齐哈尔市产权处出具的网签合同一份、2015年7月21日由铁锋税务局开据的金额为1880382元的不动产发票一张、同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一张、产权处出具的房屋销售许可证一张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案外人宿岷江、王园红二人已于2015年7月份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办理了房屋出让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销售许可证等证据足以证明案外人于2015年7月21日购买了该执行房产。我院于2016年1月25日查封此房产。因此在本案受理之前,此房产已归案外人宿岷江、王园红所有,不属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因此不应执行该房产,应予以解除。案外人宿岷江、王园红就(2016)黑0202执18-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万翔汽贸综合楼某单元某层某号、建筑面积为447.71平方米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齐立新审 判 员  解 明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