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陈维平、齐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陈维平,齐雪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6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杰,该行行长。被告陈维平。被告齐雪文。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被告陈维平、齐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负担。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