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江日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日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802号罪犯江日池,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2004)北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日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日池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9日作出(2004)桂刑复字第412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江日池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2日作出(2007)桂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江日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本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柳市中刑执字第40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江日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04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江日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30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江日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37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江日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江日池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日池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98.3分;获2015年度“劳动能手”。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江日池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日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日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