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892号罪犯庞建喜,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5日作出(2009)四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庞建喜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刑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与同案犯共同承担民事赔偿人民币28444.23元。2013年7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七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庞建喜减刑一年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庞建喜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庞建喜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庞建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建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玲审 判 员 鲁 宇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守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