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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应城市洁尔雅物业有限公司与黄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城市洁尔雅物业有限公司,黄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413号原告应城市洁尔雅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成西,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桂芳,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黄军,男,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城市洁尔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城市洁尔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应城市洁尔雅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城市洁尔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应城市洁尔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晓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