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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思华与陈虹,陈兴业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思华,陈虹,陈兴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思华,男,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陈虹,女,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陈兴业,男,汉族,住茂名市。申请执行人黄思华与被执行人陈虹、陈兴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虹、陈兴业应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计算,从2015年7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黄思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虹、陈兴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虹、陈兴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