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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3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晓飞、郭丽霞等与刘玉芬、刘同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飞,郭丽霞,高晓勇,高晨帆,刘玉芬,刘同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182号原告高晓飞。原告郭丽霞。原告高晓勇。原告高晨帆。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芬。被告刘同航。委托代理人赵洪,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晓飞、郭丽霞、高晓勇、高晨帆诉被告刘玉芬、刘同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占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晓飞、郭丽霞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任会香,被告刘玉芬,被告刘同航委托代理人赵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四原告与被告刘玉芬系一家人。2000年3月1日以被告刘玉芬名义分得包括四原告等在内的5.5个人的菜地0.615亩。后因村里需要将我家菜地作为排水池,村委会便将村北大队果园2亩抵换给我家。2009年8月26日,二被告却在原告及其他家庭成员不知道的情况下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所签协议无效并将土地恢复原状。被告辩称,本案所签的协议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的相对方是刘玉芬和刘同航,原告是协议以外的第三人,原告无权主张协议无效。原告主张协议无效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晓飞、原告高晓勇与被告刘玉芬系母子关系;原告高晓飞与原告郭丽霞系夫妻,高晨帆系高晓飞与郭丽霞之女;被告刘同航与被告刘玉芬系兄妹关系。被告刘玉芬与被告刘同航于2009年8月26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刘玉芬将村北果园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同航。该2亩土地是以被告刘玉芬为户主的家庭承包地,家庭成员现有被告刘玉芬与四原告。土地转让前诉争的2亩地出租给被告刘同航的儿子刘荣耀建奶牛场,建有两间房子、栅栏门、储存草料的大坑。奶厅占诉争土地0.7亩。本院认为,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四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的家庭成员,转让诉争土地涉及四原告的切身利益,故四原告对本案具有诉权。被告刘玉芬与被告刘同航于2009年8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虽然四原告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但转让至起诉之日长达6年,原、被告之间有亲属关系,日常互有来往,四原告对转让事实理应知情,被告刘玉芬的签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转让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签订协议不知情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土地为农民的立身之本,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四原告与被告刘玉芬虽未长期在北桥寨村生活,无证据显示原承包方家庭成员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原告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本院予以支持。因转让协议签订前诉争土地上的建筑已存在,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国家政策变化、土地升值情况及双方的过错,协议无效后被告刘玉芬返还被告刘同航土地转让款4万元并自2009年8月26日开始给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芬与被告刘同航于2009年8月26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刘玉芬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被告刘同航土地转让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09年8月26日始,至本院限定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玉芬、刘同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