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英,董某某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296号原告丁某某英,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董某某国。委托代理人:曲文学,吉林省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丁某某英董某某国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丁某某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丁某某英承担。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