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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蒋金弟与余广鑫、成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弟,余广鑫,成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903号原告:蒋金弟。被告:余广鑫。被告:成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弟诉被告余广鑫、成琳机动车机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金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金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弟撤回对被告余广鑫、成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金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亮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