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蒋金弟与余广鑫、成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弟,余广鑫,成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903号原告:蒋金弟。被告:余广鑫。被告:成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弟诉被告余广鑫、成琳机动车机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金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金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弟撤回对被告余广鑫、成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金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亮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