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静、深圳市勤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静,深圳市勤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静,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员,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远武,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勤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会所栋101房。法定代表人李北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幼德,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杨寨,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上诉人张静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勤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06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张静系长沙市岳麓区湘麓国际小区3栋1单元1103号房业主,房屋面积为105.37平方米。2007年11月25日,勤诚达物业公司(甲方)与张静(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内容做了约定,其中第四条约定:一、乙方交纳费用的起始时间:每月25日前交纳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建设单位通知乙方收楼的时间为乙方交纳费用的起始时间,若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二、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收取;第十一条约定: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款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了(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确认勤城达物业公司与长沙勤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签订的《湘麓国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四、限勤诚达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出湘麓国际小区,并将小区物业服务移交给长沙市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1日送达给勤诚达物业公司。勤诚达物业公司实际于2013年6月8日退出湘麓国际小区。张静自2009年4月起一直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勤诚达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张静向勤诚达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本金7944.89元,违约金2000元,共计9944.89元(违约金暂算至2014年12月31日,应当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张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在二审中,被上诉人勤诚达物业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审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在一审中的起诉。张静同意勤诚达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勤诚达物业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其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张静同意勤诚达物业公司撤回其在一审中的起诉,故本院准许勤诚达物业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撤回其在一审中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369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勤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其在一审中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2.50元,共计37.50元,由深圳市勤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刘 英代理审判员 金新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