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董会理与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会理,张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729号原告董会理。委托代理人于连水,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张龙,成年。原告董会理与被告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会理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会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