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于洪海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洪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93号罪犯于洪海,又名于健、于克,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6)威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洪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23186.5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7)鲁刑四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维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威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该犯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改判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六月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05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于洪海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及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洪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及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于洪海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二次犯罪。本院认为,罪犯于洪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洪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9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