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伟球与冯虎、何相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球,冯虎,何相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986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球,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执行人冯虎,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行驶证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何相基,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证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李伟球与冯虎、何相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何相基支付李伟球赔偿款8569.26元。二、冯虎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李伟球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69.26元,执行费为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冯虎、何相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委托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冯虎名下车牌号为甘H×××××、甘H×××××号汽车各一辆(查封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本院至今未收到调查结果的复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委托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冯虎名下车牌号为甘H×××××、甘H×××××号汽车各一辆(查封档案),由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故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9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景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