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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熊珍红、刘凌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珍红,刘凌云,鲁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熊珍红,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凌云,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鲁孝峰,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珍红与被执行人刘凌云、鲁孝峰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1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术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