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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古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347号原告:古某,男。被告:孙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古某负担。审判员  李克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