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古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347号原告:古某,男。被告:孙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古某负担。审判员 李克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