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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萍英、蒋淑娥与被申请人罗军、陈艳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萍英,蒋淑娥,罗军,陈艳红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财保60号申请人蒋萍英,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蒋淑娥,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罗军,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艳红,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蒋萍英、蒋淑娥与被申请人罗军、陈艳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蒋萍英、蒋淑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罗军、陈艳红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仁湾镇将军岭(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XXXXX**号)房屋一栋。申请人蒋萍英、蒋淑娥向本院提供申请人蒋萍英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湘永路与育才路交叉口西南角(皇家帝王广场)(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XXXXXXX**号)住房一套、担保人王宝玉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西路(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XXXXX**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蒋萍英、蒋淑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罗军、陈艳红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罗军、陈艳红位于冷水滩区仁湾镇将军岭(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XXXXX**号)房屋一栋,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查封申请人蒋萍英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湘永路与育才路交叉口西南角(皇家帝王广场)(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XXXXXXX**号)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三、查封担保人王宝玉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西路(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XXXXX**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