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3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1082号原告夏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志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