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43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商丘市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徐绍光、董小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430之一号原告商丘市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焦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素云,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绍光,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被告董小敏,女,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被告许付滨,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绍、董小敏、许付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徐绍光、董小敏、许付滨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商丘市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绍光、董小敏、许付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绍光、董小敏、许付滨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03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4050元,由原告商丘市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守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