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4民初248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她与被告张某某于1998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长女名叫张XX,今年17岁,长子名叫张YY,今年9岁。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最让她无法容忍的是被告张某某最近几年跑车挣的钱一直不往回家拿,她与孩子无法生活,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刘某起诉至怀仁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子女均随原告刘某生活,抚养费由被告张某某负担。被告张某某答辩称,他与刘某的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只是最近二、三年养车赔了钱,他们夫妻关系才不好的,他不是不往家拿钱,他有外债,拿回去的钱没有达到刘某的要求。被告张某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8年2月15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22日生育长女张XX,2008年10月10日生育长子张YY;双方没共同债权,没有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一女一子。虽然最近二、三年,被告张某某的经济收入减少,以致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但双方应互相体谅、互相帮助,维护稳定的家庭生活。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不足以使十七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斌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