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志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永。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志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送达了督促履行通知书,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己按(2016)冀0183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