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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林德建与王军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7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德建与被执行人王军保民间借贷纠纷中。本院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德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军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待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国审判员  谢 涛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凡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