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万润妹、朱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润妹,朱坚,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万润妹,女,1957年9月6日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朱坚,男,1960年11月20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王俊,女,1962年2月1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朱坚、王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坚、王俊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坚、王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