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孟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曾用名孟某某),船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抓获,同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荣成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健,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长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李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9日7时31分许,被告人孟某持捡拾到的茆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威海石岛支行,分两次将茆某银行卡内人民币9000元取走。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的亲属代孟某全额退赔了茆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茆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茆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卡取款记录,银行监控录像,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办案说明,人员信息,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孟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赔偿已到位,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冠英人民陪审员 夏雪明人民陪审员 宋保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榕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