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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朱海涛申请执行江丛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涛,江丛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涛,男,蒙古族,霍煤鸿骏铝电公司电力分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江丛义,男,汉族,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朱海涛申请执行江丛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