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苏州业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泰分公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业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泰分公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122号原告苏州业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剑,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泰分公司。负责人周青。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平。原告苏州业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泰分公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业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8元,减半收取4934元,财产保全费3199元,合计8133元,由原告苏州业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