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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曾五秀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金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五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汕头市龙眼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787800-X。法定代表人陈泽伟,局长。被执行人曾五秀,女,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系汕头市金平区中科机械厂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五秀缴纳行政处罚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以(2016)粤05执4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曾五秀名下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五秀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异书记员 :陈旭昇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