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喻某与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260号原告喻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西路。委托代理人李泽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喻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潘 莉人民陪审员 曹珍意人民陪审员 谢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喜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