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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喻某与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260号原告喻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西路。委托代理人李泽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喻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潘 莉人民陪审员  曹珍意人民陪审员  谢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喜杨